(2016)鲁0112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磊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磊,杨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培颖,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磊,男,生于1971年4月20日。被执行人杨秋云,女,生于1972年9月4日。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历城商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张磊、杨秋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货款120400元及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磊、杨秋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张磊、杨秋云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杨秋云有鲁JY27**号长城牌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不在济南市车管所登记,无法查封,在济南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磊、杨秋云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经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张磊、杨秋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1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郜作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康玉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