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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4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雪与毕静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毕静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4824号原告:张雪,女,生于1988年3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法升,男,生于1982年3月28日,汉族,章丘诚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章丘市。被告:毕静波,男,生于1983年4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加波,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恒清,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雪与被告毕静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雪及其委托代理人仇法升、被告毕静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加波、董恒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之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4月7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毕凌洁。原被告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琐事争执,发生争执后,双方互不理睬,特别是孩子出生后,原告独自在家照看孩子,被告工作调整到济南市区后,被告每月除给原告几百元生活费外,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休班回家后,原被告也很少交流,现原、被告夫妻之间已毫无共同语言、无法交流,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如诉。被告辩称,1、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2、如法院判决离婚,所生孩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也没有居所,另外孩子自出生至起诉一直跟随原被告及祖父母生活,孩子归被告抚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3、原告要求分割位于章丘市永大明珠东山花园4区24号楼2单元601房产一处,被告不同意,该房产系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于2009年3月4日购买,2015年9月28日原告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原告的名字是有条件的,原告答应被告因父母问题不同被告争吵,不再提离婚之事,两人好好过日子,在此前提下被告才同意加上原告名字,但9个月之后原告向被告起诉离婚,足以说明原告有恶意占有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的重大嫌疑,被告在庭审后会依法向本院提起撤销赠与之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雪与被告毕静波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4月7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18日生育女儿毕凌洁。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张雪与被告毕静波婚前相识几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养育女儿,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应珍惜。婚姻生活中难免会出现矛盾和摩擦,原、被告均应反省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也应看到对方的优点和长处,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和信任,加强沟通和交流,努力消除矛盾、减少摩擦,以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据原、被告陈述,两人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从双方婚姻状况看,尚未致夫妻感情破裂程度,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雪与被告毕静波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玉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商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