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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6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2016)湘3126刑初55号向猛刚判决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猛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26刑初5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猛刚,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苗族,初中文化,住古丈县古阳镇天桥山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5月4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8月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古丈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猛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猛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向猛刚到古丈县柑子坪向卫国家与鲁爱民、向卫国等人一起吃饭。席间,向猛刚喝了一两散装白酒和半杯啤酒。当天下午17时许,向猛刚驾驶湘UOAS**小型普通客车从古丈县城出发往三道河方向行驶,行至三道河纤维板厂路段时,与杨官明驾驶的湘U405**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侧面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古丈县交警大队认定,向猛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向猛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1727mg/100ml。2、2016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向猛刚与朋友在古丈县666餐馆吃饭。席间,向猛刚喝了一杯白酒和两杯青岛啤酒,随后驾驶向东红的湘U451**小型普通客车去接人,21时30分,行至古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向猛刚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419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向猛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执业资格证、户籍资料;证人鲁爱民、向卫国、向东红的证言;被害人杨官名的陈述;被告人向猛刚的供述与辩解;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猛刚在道路上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猛刚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猛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猛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向猛刚具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向猛刚可以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猛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洪波审 判 员  陈 河人民陪审员  石青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祖丽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