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民初4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代献立与李占亚、利辛县中疃镇狮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献立,李占亚,利辛县中疃镇狮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835号原告:代献立(代现立),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任玉胜,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占亚,男,1968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利辛县中疃镇狮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文峰,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献立与被告李占亚、利辛县中疃镇狮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献立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献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相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彦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