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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与王超、王成、马洪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王超,王成,马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7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华中路658号。负责人于浪林,主任。被执行人王超,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马洪杰,男,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与被执行人王超、王成、马洪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发现被执行人王超、王成、马洪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