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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6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高满景与陈士忠、白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满景,陈士忠,白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6419号原告:高满景。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理蔓,苍南县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辉,苍南县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士忠。被告:白少春。原告高满景与被告陈士忠、白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陈士忠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满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理蔓、被告陈士忠、被告白少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满景起诉称:2013年1月14日,被告陈士忠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同时出具一份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至今拒不偿还。另查明被告陈士忠与白少春于2009年9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15年4月22日办理离婚登记,故债务发生时双方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陈士忠、白少春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高满景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人口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用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陈士忠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这笔债务是赌债,因为赌债还不起了,所以给原告打了欠条,原告也是知道的,是通过案外人郭高成介绍的。被告陈士忠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被告白少春作书面答辩称:被告陈士忠不做生意,一贯有赌博的习惯,被拘留过三次,因赌博输光家产,负债累累,答辩人被迫与其离婚。原告明知被告陈士忠借款赌博,而且是在赌场借。答辩人与被告陈士忠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已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负有其他私人经手的债务,由经手人自行承担清偿。因此该20万元的债务与答辩人无关。被告白少春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以证明被告陈士忠有赌博的习惯且涉案债务系赌债的事实;2、离婚协议书,用以证明两被告已离婚且约定婚姻关系无共同债务的事实。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陈士忠、白少春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陈士忠无异议,但认为该笔借款是用于赌博,被告白少春表示对借款事情不清楚。对被告白少春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被告陈士忠对该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对被告白少春提供的证据2,原告认为两被告之间的离婚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假离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还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士忠对该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能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被告白少春提供的证据1,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被告白少春提供的证据2,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知晓二被告之间关于对外所负债务如何处理的约定,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14日,被告陈士忠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但双方未就借款期限、利息支付作出约定。被告陈士忠至今未偿付该笔借款。另查明,被告陈士忠和白少春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9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5年4月22日办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被告陈士忠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均辩称涉案债务系赌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涉案债务虽以被告陈士忠个人名义所欠,但该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白少春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陈士忠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被告陈士忠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陈士忠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高满景知道该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陈士忠至今未偿付该笔借款,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赔偿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士忠、白少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满景借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陈士忠、白少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新新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人民陪审员  官少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74,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