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美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海南泛洋航运有限公司,海南泛洋航运(香港)有限公司,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7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全美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TALINTERNATIONALCONTAINER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市商业区曼哈顿维尔路XXX号邮箱。法定代表人:马克·佩林(MarcA.Pearlin),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李晨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侃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泛洋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七楼。法定代表人:梁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泛洋航运(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塔3011B-3012室。被执行人: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控股大道1号洋浦大厦614室。法定代表人:黄永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美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TALINTERNATIONALCONTAINERCORPORATION)与被执行人海南泛洋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洋公司”)、被执行人海南泛洋航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洋香港公司”)、被执行人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投资公司”)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泛洋公司目前正处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清算程序当中,申请执行人全美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已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债权登记,目前,该清算程序尚未结束;未发现被执行人泛洋香港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泛洋香港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执行依据(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泛洋公司和泛洋香港公司应向全美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赔偿和支付约人民币XXXXXXXX.50元,“由被告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海南泛洋航运有限公司不能赔偿、支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全美国际集装箱有限公司(TALINTERNATIONALCONTAINERCORPORATION)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泛洋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明的情况下,本院尚不能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洋浦投资公司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泛洋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结束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刚审 判 员 龚学延代理审判员 林 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啸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