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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明与苏州甲壳虫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苏州甲壳虫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401号原告:吴明,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苏州甲壳虫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3188号19幢1903室,实际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关镇沈巷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诉被告苏州甲壳虫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告吴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一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