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2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玉珠与方秋娟、汪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珠,方秋娟,汪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2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玉珠,女,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方秋娟,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汪一华,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珠与被执行人方秋娟、汪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方秋娟、汪一华执行款18648元。截止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方秋娟、汪一华尚欠申请执行人王玉珠借款59127.78元和违约金(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法院确定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35%计算,利随本清)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方秋娟、汪一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熙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