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辖终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与绍兴雷奇蒙家纺有限公司、绍兴龙洋印染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雷奇蒙家纺有限公司,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绍兴龙洋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市雅丽斯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绍兴三欣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广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周素丽,尹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雷奇蒙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荷湖路。法定代表人周素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世纪街越中新天地98-100号。负责人丁亚芳。原审被告绍兴龙洋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孙端镇张家沥村。法定代表人徐建明。原审被告绍兴市雅丽斯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孙端许家埭村。法定代表人尹永明。原审被告绍兴三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孙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建明。原审被告绍兴广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孙端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尹永明。原审被告周素丽,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审被告尹永明,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上诉人绍兴雷奇蒙家纺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734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绍兴雷奇蒙家纺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及其他被告绍兴龙洋印染有限公司、绍兴三欣纺织有限公司均系外商投资企业(部分当事人系外商独资企业),本案属于涉外案件,故应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求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雷奇蒙家纺有限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本案涉讼争议标的为940,6983.12元。结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第2条涉及外商独资企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审商事案件,当事人住所地均处我省行政辖区,争议标的额在1亿以下的,由基层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主张权利《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管辖条款(即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乙方)住所地在绍兴市越城区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绍兴雷奇蒙家纺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卢娓娓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寿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