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5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翠英与刘带有、蓝意群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2016民初524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英,蓝意群,刘带有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5243号原告:黄翠英,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蓝意群,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刘带有,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黄翠英诉被告蓝意群、刘某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翠英,被告蓝意群、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翠英诉称:2013年3月15日,陈某以介绍工作和办理小孩入户为由,先后从原告手中收取介绍费65000元,后因陈某无法履行其承诺,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为寻求原告谅解撤案,被告蓝意群(陈某前妻)和被告刘某(陈某母亲)与原告协商赔偿债务事宜,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详见证据:还款协议书),确认由二被告代为偿还陈某所欠余下债务40000元,并以被告蓝意群名下的粤A×××××小型轿车作为抵押担保所欠的余款还清为止(小车在被告二手上,行驶证在原告手上)和被告刘某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宝华路6号首层第17号商铺租金还款给原告,同时承诺所欠款项在2014年12月15日之前还清,但被告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只归还了19000元,余款21000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且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余款2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6起开始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被告还清上述款项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黄翠英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以下证据:1.《还款协议书》,证明两被告确认代陈某偿还原告40000的事实;2.《收据》,证明被告蓝意群已代陈某偿还欠款19000元的事实;3.粤A×××××轿车行驶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两被告承诺还款并以轿车、租赁物担保情况。被告蓝意群辩称:这笔钱是我前夫陈某欠下的,现在我没有还款能力,等我前夫陈某出狱后再由他归还。目前我工资低,还承担抚养两小孩;另因为商铺租不出去,市场收回了档口,抵押车辆没有年审,卖不出去,我们现在完全没有还款能力。被告刘某辩称:我的答辩意见与蓝意群答辩意见一致。经审理查明:蓝意群系陈某的前妻,刘某系陈某的母亲。2013年3月15日,陈某以介绍工作和办理小孩入户为名,先后从黄翠英手中收取介绍费65000元,后因陈某无法履行其承诺,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为寻求黄翠英谅解,蓝意群、刘某(均为乙方)与黄翠英(甲方)协商赔偿事宜,并于2014年7月1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第一条还款内容:1.双方共同确认欠款金额为陆万伍仟元(¥65000元),其中乙方已于2014年6月29日前提前还款贰万伍仟元(¥25000元),现还欠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正。2.还款期限: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乙方于2014年12月15日前还清所有债务……第二条担保:乙方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宝华路6号首层第17号商铺,面积约为42平方米。及蓝意群的小型轿车车牌号码为粤A×××××,车辆识别代号:LB37824S39X045703发动机号码039439E作为还款的抵押……”上述合同签订后,蓝意群将担保车辆的行驶证交给黄翠英持有。此后,蓝意群、刘某共向黄翠英支付了19000元,尚欠21000元未付。黄翠英追收上述欠款无果,遂诉诸本院成讼。本院认为:蓝意群、刘某与黄翠英签订《还款协议书》,自愿归还陈某因诈骗黄翠英65000元而产生债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蓝意群、刘某应按其承诺履行还款义务。蓝意群、刘某已向黄翠英支付44000元(签订协议前支付25000元,签订协议后支付19000元),尚欠21000元未付,故黄翠英要求蓝意群、刘某清付余款21000元的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蓝意群、刘某承诺于2014年12月15日前还清所有债务,但蓝意群、刘某没有按期支付,造成黄翠英的利息损失,现黄翠英要求以未付款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亦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蓝意群、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付欠款21000元给原告黄翠英;二、被告蓝意群、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翠英支付上项未付款项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上项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由被告蓝意群、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毕杰颖人民陪审员 徐小贞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菁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