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与龙福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龙福洲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273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建设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6015-X。负责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辜云华,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龙福洲,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诉被告龙福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隆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秦培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