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志锋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志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76号罪犯黄志锋,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珠中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志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黄志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志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全部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原审判决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志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志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