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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戴照龙与毛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照龙,毛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2306号申请执行人:戴照龙。委托代理人:叶进(特别授权),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毛建明。关于戴照龙与毛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4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至2016年9月30日止被执行人毛建明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0000元、利息5000元,被执行人毛建明保证于2016年10月30日给付9月30日前尚欠的5000元及10月份的利息1000元,自2016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当月的利息1000元,至2017年7月30日前本息全部结清,如不按期付款,则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40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梅 辉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