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程进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程进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812号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文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竹帛,公司员工。被告程进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程进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522元,由原告亚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辛汉华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