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周建林与茂名市及时便利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林,茂名市及时便利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017号原告:周建林,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被告:茂名市及时便利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新福五路166号401房。法定代表人:吴仲达。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驰云,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土富,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林诉被告茂名市及时便利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林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1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周建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晋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丹红速 录 员 杨志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