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6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宁远县燕子窝石场与被执行人宁远舜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远县燕子窝石场,宁远舜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宁远县燕子窝石场。被执行人宁远舜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远县燕子窝石场与被执行人宁远舜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宁远舜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并对被执行人宁远舜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宁远舜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3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黄德喜审判员 黄火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梅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