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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鲍某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596号申请执行人鲍某某,男,1955年8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教师,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鲍某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2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