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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生学终结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学,刘刚,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张生学,男,汉族,1976年5月12日生,住景泰县被申请人:刘刚,男,汉族,1976年7月20日生,住景泰县被申请人:刘强,男,汉族,1978年3月7日生,住景泰县申请人张生学与被执行人刘刚、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草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生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000元。本院在执行张生学与刘刚、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刚、刘强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生学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张生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忠审判员 卢清山审判员 崔守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尚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