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高安市鹏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鹏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054号原告高安市鹏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童勇军,职务:董事长。被告金某某,男,汉族,江西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安市鹏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安市鹏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安市鹏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市鹏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高安市鹏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夏 莲审判员 胡建国审判员 刘永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