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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李朝高与刘莉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高,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767号申请执行人李朝高,男,1957年3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得胜镇。被执行人刘莉,女,1966年9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朝高与被执行人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民初字第932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民初字第9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莉应继续履行(2015)泸泸民初字第932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郑红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世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