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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李开渠与程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渠,程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2051号原告:李开渠,男,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绍成,博爱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建军,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原告李开渠诉被告程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该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秦金环人民陪审员  张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