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民申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申10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某,女,住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男,住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再审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晋02民终1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吴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吴某某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大同市十级人民法院(2016)晋02民终110号民事判决;2、维持天镇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283号判决;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吴某某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为,1、离婚过错在男方马某某。婚后几天,男方就失踪,女方多次催促希望和男方早日举办婚礼,男方找各种理由推拖,直至双方矛盾爆发;另外男方身患医学不愈之症乙肝。2、一审中,吴某某提供看病通话录音证据,证实马某某知悉吴某某因马某某而看病就医,马某某认可。二审中,马某某否认知悉吴某某看病之事,二审法院未公开质证。3、马某某否认曾给吴某某注射不明液体,致吴某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吴某某提供相关录音;吴某某回到马某某家中,遭遇施暴和生命威胁,无奈报警,吴某某提供相关视频录音。此新证据可以证明马某某的过错事实和对吴某某的伤害,二审法院均未组织质证。4、马某某给付吴某某的60000元系结婚费用,其中6600元为订婚定金,剩余53400元为结婚包干费用,无彩礼。双方登记结婚后,订婚定金目的已达成,此款项为赠与性质,应受法律保护;完成婚礼的开销是合情合法的:女方被男方注射不明液体,导致女方子宫受到严重伤害,之后不断检查就医并住院手术,看病花费也是合理的;婚姻期间共同生活产生开销。男方给付女方的60000元已全部用于上述花费,二审法院支持马某某要求返还的非彩礼钱款请求没有法律依据。5、马某某给吴某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女方身体病弱又没有工作,二审法院判决有违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数日男方即因病住院,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民间习俗约定的婚礼。马某某给付吴某某的60000元结婚费用,除去结婚定金和部分合理开支外,按我国民间习俗,其中还包含有彩礼的性质。鉴于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原二审酌定吴某某返还40000元的费用,符合法律精神和民间习俗。关于看病录音证据,一审法院已经组织质证,二审法院不存在未质证的情形,且马某某是否知悉吴某某看病不是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基本案件事实,二审法院对该事实未加以认定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关于注射不明液体及报警的证据,经查阅二审卷宗,未见该部分证据,无法推定吴某某已经提交二审法院,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一方是否存在道德意义上的过错,并不是婚姻法意义上过错的认定标准,不影响对离婚财产的处理,上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认定。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吴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成宇审 判 员  王春生代理审判员  郭建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