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柏峰与庄云红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峰,庄云红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5民初2798号原告:陈柏峰,男,汉族,1987年7月9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军,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云红,女,汉族,1988年10月7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陈柏峰与被告庄云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柏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柏峰以其欲与被告庄云红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柏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柏峰负担。审判员 欧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庄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