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龙某1与龙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1,龙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1108号原告龙某1。被告龙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1与被告龙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1于2016年10月8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1负担。审判员 左爱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 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