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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30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龙某1与龙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1,龙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1108号原告龙某1。被告龙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1与被告龙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1于2016年10月8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1负担。审判员  左爱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 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