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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小丹、施钧等与上思县大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丹,施钧,上思县大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初697号原告:梁小丹。原告:施钧。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佩琅,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思县大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福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寿显,该公司职员。原告梁小丹、施钧与被告上思县大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雁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施钧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钧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没有损��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钧撤诉。审判员  杜昵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方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