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蔡少泽与姜苗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少泽,姜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蔡少泽,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姜苗红,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执行人蔡少泽与被执行人姜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5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姜苗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蔡少泽货款74008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少泽与被执行人姜苗红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蔡少泽与被执行人姜苗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4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