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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刑更5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胜兵抢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胜兵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5252号罪犯王胜兵,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台玉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胜兵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胜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胜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胜兵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胜兵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根土代理审判员  郑 星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