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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执复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敬姣荣、傅万磊的复议纠纷一案件驳回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敬姣荣,傅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执复12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法定代表人:向顺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敬姣荣,女,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申请执行人:傅万磊,男,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申请复议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执异2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东县人民法院认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该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作出(2016)湘0521执462-9、14、15号执行裁定,分别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990000元、500953.59元、386988.56元。中国工商银行账号登记的账户名称是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其他案外人,故对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2016)湘0521执462-9、14、15号执行裁定扣划的银行存款属邵阳市领导小组所有为由要求退还已扣划的存款,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称,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执462-9、14、15号执行裁定扣划的银行存款系邵阳市政府工作小组指定第三人打入邵阳兴昂国际城项目建设的启动资金,若扣划该资金将导致项目停工,请求撤销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执异23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邵东县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该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敬姣荣、傅万磊与被执行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6)湘0521执462-9号执行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邵阳邵东支行账号的存款1990000元;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6)湘0521执462-14号执行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普定支行账号的存款500953.59元;同日还作出(2016)湘0521执462-15号执行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邵阳邵东支行账号的存款386988.56元。被执行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扣划上述存款不服,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邵东县人民法院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邵东县人民法院经查询,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名称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账号有存款余额,该银行存款应属被执行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采取裁定划拨的强制执行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规定,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复议申请,维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执异23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志军审 判 员  陈更强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