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3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蒋福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福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015号罪犯蒋福国,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石法刑初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认定蒋福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未缴纳),追缴犯罪所得赃款500元(未退)。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以罪犯蒋福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蒋福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财产刑尚未执行、赃款未退,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福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梅琼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