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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刑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高健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刑终21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健,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宝华,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健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苏08刑初5号刑事判决。高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高健,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健的父亲高某甲在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高桥街道有一家养鸡场。2015年7月5日下午,高某甲、孟某、顾某与杨某乙(本案被害人,1969年9月3日出生)在杨某乙家中打麻将。15时53分,秦某乙(被害人,殁年48岁)、秦某甲、秦某丙(被害人)三兄弟驾驶手扶拖拉机到高某甲的养鸡场退还办理丧事没有用完的鸡蛋。三兄弟到后发现养鸡场已经落锁,后得知养鸡场老板高某甲可能在杨某乙家,于是三人又前往杨某乙家。在杨某乙家,高某甲称买卖事宜系妻子办理,其不知道价格,身边没有秤,告知秦家三兄弟下次再来退还,秦家兄弟认为高某甲推托,要求当时处理退还事宜,继而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被害人杨某乙在中间拉架,双方从院内厮打至杨某乙家门前马路上。在此过程中高某甲打电话告知高健自己被打,让其快来。高健接到父亲电话后,立即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赶至事发地点,看到父亲高某甲正与他人厮打,驾车径直冲撞秦某乙等人,造成秦某乙、秦某丙、杨某乙三人倒地,由于冲力过大,摩托车也侧翻在地。高健爬起后,又帮助高某甲与秦某甲厮打,因有人高喊“出人命了,别打了”,双方才停止打斗。后围观群众报警,120、110相继续到来,秦某乙、秦某丙、杨某乙被送医治疗,当日秦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秦某乙系颅脑损伤死亡,秦某丙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杨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当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事发现场,但在现场并没有找到高健,向现场多人了解具体案情后,认为高健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在盱眙县中医院将高健抓获。另查明,高健归案后,委托亲属与被害人秦某乙的亲属、被害人秦某丙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由高健的亲属按照协议给付首期赔偿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害人秦某乙的亲属、被害人秦某丙、杨某乙均出具书面谅解书,对高健的行为表示谅解。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人秦某甲、程某、郎某、李某、朱某、孟某、顾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报告书,物证作案工具摩托车,书证通话清单、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以及被告人高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健驾驶摩托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高健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鉴于被告人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委托亲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及死者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高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高健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称,高健系因摩托车刹车不住才冲撞被害人,属于摩托车操作不当,并非故意骑车撞人,一审判决认定高健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应认定属于过失伤人。高健在事故现场听到有人报警,后陪其父亲到医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其构成自首。高健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高健的父亲高某甲在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高桥街道经营养鸡场。2015年7月5日下午,高某甲在杨某乙家中和孟某、顾某、杨某乙(被害人)打麻将。当日15时许,秦某乙(被害人,男,殁年48岁)、秦某甲、秦某丙(被害人)三兄弟驾驶手扶拖拉机到高某甲的养鸡场退还办理丧事未用完的鸡蛋,发现养鸡场关门,后得知老板高某甲可能在杨某乙家,遂前往杨家找高某甲,高称该笔鸡蛋买卖事宜系其妻子办理,其不知道价格,身边没有秤,让秦家三兄弟下次再来退还,秦家兄弟认为高某甲故意推托,要求当时处理退还事宜,双方因言语不合相互厮打,杨某乙在中间拉架,双方从院内厮打至杨某乙家门前马路上。高某甲打电话告知上诉人高健自己被打,让其快来,高健接到电话即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赶至事发地点,看到高某甲正与他人厮打,遂驾车径直冲撞秦某乙等人,造成秦某乙、秦某丙、杨某乙三人倒地,由于冲力过大,摩托车也侧翻在地。高健爬起后,又帮助高某甲与秦某甲厮打,因有人高喊“出人命了,别打了”,双方才停止打斗。后围观群众报警,120、110相续到来,秦某乙、秦某丙、杨某乙被送医治疗,当日秦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认定秦某乙系颅脑损伤死亡,秦某丙颅内出血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杨某乙右胫腓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公安机关接警后赶至事发现场,经调查确认高健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在盱眙县中医院将高健抓获。一审审理期间,高健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秦某乙的近亲属、被害人秦某丙达成调解协议并给付首期赔偿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害人秦某乙的亲属、被害人秦某丙、杨某乙均出具书面谅解书,对高健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7月5日16时57分,盱眙县公安局马坝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打架,民警至现场后经初步调查确认犯罪嫌疑人系高健,后在盱眙县中医院将高健抓获归案。(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盱眙县马坝镇高桥村东西街道(老盱马路)杨某乙家门前路上。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对撞人白色摩托车、已毁坏的方凳及方凳腿、摔出的车龙头盖板、车把手外套、血迹等均拍照固定并提取。摩托车西侧连接摩托车尾部有一自西向东方向擦刮痕迹,长266厘米,亦拍照固定。(三)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尸检照片,证明经鉴定,秦某乙尸体四肢有多处不规则表皮剥脱,多在肘关节、膝关节及踝关节等处的突出部位,无制式工具作用特征,其头部损伤符合减速性损伤的特征,即运动中的头部与静止的大平面钝性物体接触(如摔跌)形成。秦某乙系颅脑损伤死亡。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秦某丙颅内出血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杨某乙右胫腓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3、淮安市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证明经鉴定,高健所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转向、制动装置发生碰撞前安全技术符合标准。(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1、物证摩托车照片,证明高健作案所用工具。2、监控录像,证明本案发生的经过情况。3、通话清单,证明高健在2015年7月5日下午16点03分接到父亲高某甲的电话。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高健的近亲属案发后向公安机关共缴纳赔偿款41000元。5、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明一审审理期间,高健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秦某乙的近亲属、被害人秦某丙达成调解协议,已给付首期赔偿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包含已支付的41000元),尚有部分赔偿款约期给付。被害人秦某乙的亲属、被害人秦某丙、杨某乙均出具书面谅解书,对高健的行为表示谅解。6、户籍信息及照片,证明上诉人高健、三名被害人的身份情况。(五)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日下午,其和孟某、顾某、高某甲在其家中打麻将。下午15时左右,一姓秦的人来退鸡蛋,高某甲称鸡蛋是在其妻子手里卖出去的,妻子不在,他不是很清楚,要么先放在这,要么明天再来退。姓秦的出去后,又来两个人,后三个人都进来了,和高某甲理论,其中一个上前抬高某甲膀子让他处理鸡蛋的事情,高某甲就和对方撕扯起来,在场的人都劝和拉架。秦家三兄弟和高某甲一个人对打,秦家三兄弟个子矮的还拿铁锹,被其夺下来,四人后来打到了路上,有人拿凳子的,其记不清谁拿的得。其在拉架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到右腿,摔倒后晕过去了。(六)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高某甲(系高健父亲)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下午,其和杨某乙、孟某、顾某在杨某乙家里打麻将。15时左右,秦家三兄弟来找其退鸡蛋,其说鸡蛋是其老婆卖的,其不知道多少钱一斤,也没有秤,让他们将鸡蛋放在里屋,明天再来退。三兄弟中个子矮的不同意,非要当今天退,先拽住其衣领,其就和他撕扯起来,他另外两兄弟也来掐其,打麻将的人都来拉架。秦家兄弟中一高个子拿铁锹来打其,其就跑到厨房拿了一个方凳,后被秦家一个兄弟夺过去,孟某也来夺凳子,拽的过程中其和孟某、秦家兄弟都跌倒了。其又找到一个铁架子拿着往外跑,三兄弟在后面追。其跑到外面想喊人,但没有人,就打电话给儿子高健,称“我被打了,你快来”,后手机被打落,三兄弟围着其打,有个高个子拿着手扶摇把。扭打过程中,其用拳头打了对方一人嘴巴,手被对方咬破了,头也被拿凳子的砸破了。其正摸头上的血时,看到儿子高健骑着摩托车,没有任何停顿的冲过来,杨某乙和秦家两个兄弟倒在地上,高健爬起来,接着帮其和另外一个没有撞到的秦家兄弟撕扯,听到有人喊出人命了,才都停手。其用手机拨打了120,后去县中医院看伤。辨认笔录,证明高某甲辨认出和自己对打的人分别是秦某乙、秦某丙和秦某甲,拿凳子砸自己头的人是秦某丙。2、证人秦某甲(系秦某乙弟弟)的证言,证明因其父亲去世,弟弟秦某丙在马坝高桥街高家买了一些鸡蛋用于办丧事。丧事办完后,其和大哥秦某乙、弟弟秦某丙在案发当日驾驶手扶拖拉机准备去退没有用完的鸡蛋,那家门市关门,但听说老板可能在路西边打麻将。其兄弟三人就去找到了高某甲,因言语不和,秦某丙先和高某甲撕扯起来,后高某甲与其对打,秦某丙被一人用凳子砸头后倒地。高某甲拿铁架子,秦某乙去拽铁架子时,高某甲把秦某乙按在地上。后其看到一辆摩托车在离现场六七步远时加速撞到了秦某乙,高某甲和两个小青年又来打其,其咬了一个人的手指头,牙齿被打落了。其看到秦某乙、秦某丙都躺在地上,后120车子来将其兄弟三人都接走。3、证人李某(系马坝镇高桥街道居民)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下午16时左右,其听到对面杨某乙家有人吵架,后看到有三个男子打高某甲,一个男子拿着铁锹,其没注意有没有打到。一个男子先是拳打脚踢,后拿着凳子砸高某甲,高某甲看打不过就跑出了院子,三个男子就追出去打,拿凳子的人用凳子砸到高某甲后脑部位,当时高某甲的头流血了。高某甲看到路边有个铁架子,就拾起来和三个人对打,杨某乙上前拉架。其没敢上前,躲在一旁,忽然听到“轰”的一声,回头看到一辆摩托车撞到他们几个人,三个男子中的两个人和杨某乙都倒在地上,三个男子中的另一个人没有被撞倒,又和高某甲打的。4、证人郎某(系马坝镇高桥街道居民)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下午三四点钟,其在家中看到高某甲和几个男子因为退鸡蛋的事情在吵架,吵着吵着就打起来了。其看到三个男子和高某甲打,三个男子中有人拿着凳子,有一个人拿着手扶拖拉机摇把,杨某乙和他老婆在旁边拉架,杨某乙老婆还从一个人手里夺过一把铁锹,高某甲的头不知道被谁打破了。接着就听到“咚”的一声,一辆摩托车把打架的几个人撞倒了,地上倒了三个人,一个是杨某乙,还有三个人中的两个,高某甲、高某甲儿子还在和三个人中另一个人撕扯,其就过去拉住高某甲儿子,让他们不要打了,赶紧救人,后其拨打110报警。5、证人程某(系马坝镇高桥街道加油站老板娘)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其看到加油站斜对面杨某乙家门口高某甲和三个男子在打架,杨某乙在旁边拉架,听说是因为退鸡蛋的事情。三个男子围着高某甲打,其中一个拿着凳子,高某甲拿着铁架子,打斗中高某甲的头被砸流血了。打到马路上时,其看到高某甲的儿子高健骑着一辆摩托车,速度非常快的从西边开过来,撞到打架的几个人,一下子就倒下三个。一个是杨某乙,还有三兄弟中的两个,其中一个头上流了很多血。高健从车上下来后,还和三兄弟中另一个撕扯。后来,有人喊要出人命了,才停手的。其看到高某甲在一开始打得不凶时打电话的,但不知道打给谁。6、证人朱某(系高健家养鸡场附近邻居)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16时左右,其听到楼下有吵嚷声,下楼看到高某甲拿着其家的铁架子在打架,但没有打到对方,又把铁架子扔在地上,其捡起后拿回自己家中,再出来时看到秦家老二(秦某甲)拿着摇把和高某甲在撕扯,秦家的老大和老三躺在地上,杨某乙坐在地上喊疼,高健的摩托车倒在秦家老大旁边。7、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其与杨某乙、高某甲、姓顾的(顾某)在杨某乙家打麻将。15时许,有个四十多岁的瘦男子找高某甲说要退鸡蛋,高某甲称现在没有秤,让他下次来,他说在外面做工也没有时间。后又进来一个头发少的男子,说话比较冲,四人就不打麻将而是来到院子中,又进来一个老头。双方因为鸡蛋的事情发生争吵,头发少的男子和老头先上来打高某甲,老头拿着竹竿,被在场的人夺下来,老头又去拿铁锹,头发少的男子拿着木方凳子,被其拽着,后其还被头发少的男子甩到地上,等其起来,他们就打到路上去了。8、证人顾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其和、孟某、高某甲和杨某乙在杨某乙家打麻将。15时左右,有三个男子来找高某甲退鸡蛋,高某甲说鸡蛋是他老婆卖的,要等他老婆来退,进屋谈话的男子不同意,二人就争吵起来,后来在院子里和大门口的二个男子也进来了,争吵激烈后三个名男子和高某甲厮打起来,三个男子中有一个人拿铁锹、一个拿凳子,高某甲也拿东西的,其记不清是什么。在院子里时高某甲的头就流血了,杨某乙和孟某拉架,其在夺铁锹时胳膊被蹭破了,回屋冲洗,再回到门口时看到三个男子中的两个躺在地上,旁边有一辆摩托车,杨某乙抱着腿坐在地上,高某甲和三个人中另一个人站在边上。9、证人张开玉(系杨某乙妻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其在家听到吵闹,出来后看到三个男子打其邻居高某甲,其丈夫杨某乙在拉架,三人中个子矮的一人拿着铁锹,其夺下来后,劝他们不要打架,后赶紧跑到屋外想喊人帮忙,但没找到人就回头,刚回头就看到丈夫杨某乙躺在地上。10、证人杨某甲、孙某甲、薛某(系高健朋友)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下午,其三人和高健一起在孙某甲家打牌。15时许,高健接到一个人电话,称“马上到”,孙某甲问:“怎么了”,高健称打架的,然后就骑着摩托车走了。杨某甲的证言还证明,其到现场后看到有两个人躺在地上不动,其父亲杨某乙在喊救命,其拨打了120和110,但在现场没看到高健,只看到了高某甲和一个人在争吵。11、证人孙某乙(系杨某乙亲家)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16时许,其接到妻子电话说杨某乙家出事了,其就赶过去,看到有两个人躺在地上,后女婿杨某甲带其去县医院,杨某乙在其赶到时已经被送马坝医院,但因伤太重要转去县医院。12、证人王某(系高健母亲)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下午其不在家中,后接到电话说家里出事了,其才赶回去。看到秦家老大、老三躺在地上,丈夫高某甲满脸血站在家门口,儿子高健坐在院子里,后其陪着丈夫去县中医院看伤。13、证人高某乙(系高健姑姑)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其听说弟弟高某甲在街道上打架出人命了,赶到现场时发现一辆摩托车停在路上,地面上没有人躺着。后其打电话告诉儿子何远明,自己到了高某甲养鸡的地方,发现高健躺在床上喊心口疼,其等到儿子开车到来后,和儿子一起将高健送到了盱眙县中医院。、(七)上诉人高健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日16时左右,其在孙某甲家打牌时,接到其父亲高某甲的电话,称“快来,快来”。其怕父亲出事,骑着自己的摩托车朝家里赶。当时很着急,速度很快,骑到距离杨某乙家不到100米远的时候,其看到三个人追着其父亲打,杨某乙在拉着其中一个人,一个人手里还拿方凳子朝其父亲头上砸,方凳子都砸散架了。其当时很生气,心里没有想其他的,就想给打父亲的人一个教训,就开车朝打其父亲的三兄弟中其中两个冲过去,撞倒了一个,刮倒了两个,刮倒的两个中有拉架的杨某乙。其本人也连人和车子都躺到地上。起来后看到还有一个高个子(秦某甲)在和其父亲厮打,其就去帮父亲。后听有人喊:“你们不要打了,那个人快不行了”,其三个人才停手没有再打。后来其感觉胸闷就回家休息,其打电话给表哥何远明,一起到中医院找父亲,在中医院时被公安机关带走。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高健不能正确处理其父亲与他人之间的纠纷,驾驶摩托车冲撞他人,情节恶劣,造成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上诉人高健的近亲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高健及其辩护人提出高健系因摩托车刹车不住才冲撞被害人,一审判决认定高健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应认定高健具有自首情节,高健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经鉴定,高健所驾驶的摩托车转向、制动装置发生碰撞前安全技术符合标准,现场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和监控录像均证实高健系驾车径直冲撞,并无刹车或规避人群行为,且高健驾车冲撞对象为和其父亲当时正发生冲突的被害人秦某乙等人,随即高健又帮助高某甲与秦某甲厮打,可见高健为泄愤报复,伤害被害人秦某乙等人的主观故意明显,一审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定罪正确,高健关于系因摩托车刹车不住才冲撞被害人的辩解不能成立;高健案发后离开现场,并无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意思表示,且归案时其归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一审判决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后果、社会危害程度及高健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同时考虑高健的近亲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对高健的量刑并无不当。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对上诉人高健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巍代理审判员 胡 华代理审判员 李肇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伟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