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南阳众合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瑞集团云阳铸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阳众合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274号申请人南阳众合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生,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中正,任董事长。申请人南阳众合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27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褚青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