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贾书伟与河南正点职业有限公司、河南林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书伟,河南正点职业有限公司,河南林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大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561号原告贾书伟,女,汉族,1972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河南正点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阳,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新华商城。被告河南林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冬,任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大力,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书伟诉被告河南正点职业有限公司、河南林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大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三被告准确地址,不能送达应诉手续,应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书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琳波审判员  郭凤香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智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