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贾书伟与河南正点职业有限公司、河南林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书伟,河南正点职业有限公司,河南林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大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561号原告贾书伟,女,汉族,1972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河南正点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阳,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新华商城。被告河南林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冬,任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大力,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书伟诉被告河南正点职业有限公司、河南林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大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三被告准确地址,不能送达应诉手续,应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书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琳波审判员 郭凤香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智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