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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鄂9004民初2927号原告:许某。被告:张某。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国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