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鄂9004民初2927号原告:许某。被告:张某。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国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