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10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国玺、费红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玺,费红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352号申请人:张国玺,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桂芝,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费红飞,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张国玺与费红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国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费红飞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的交易手续进行查封。申请人张国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在242800元限额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国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费红飞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的交易手续,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734元,由申请人张国玺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