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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3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金水与邹国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水,邹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3095号申请执行人冯金水,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九里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3********。被执行人邹国民,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城南邹家葑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6********。原告冯金水与被告邹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2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邹国民应支付给原告冯金水货款7万元,该款于2016年5月底前、6月底前、7月底前各支付2万元,余款1万元于2016年8月底前付清;二、原告冯金水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邹国民负担,此款原告冯金水已预交,被告邹国民已当庭支付给原告冯金水。因被告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邹国民有较大存款。查询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其名下房产、车辆等信息。此外,也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冯金水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