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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2631号原告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新天地203-2栋2层24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启,黑龙江日晟律师所律师。被告黑龙江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孙成忠,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13769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省百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秀英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人民陪审员  刘 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