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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某、吴某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新,吴四龙,石广起,巢将,潘海峰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刑初44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华新,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吴四龙,男,1977年9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无业。曾因赌博于2012年6月1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石广起,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巢将,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个体做注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潘海峰,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无业。曾因赌博于2007年3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毒于2010年10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罚款五百元;曾因吸毒于2012年5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6)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华新、吴四龙、石广起、巢将、潘海峰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于7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荣威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华新、吴四龙、石广起、巢将、潘海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日至2016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华新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袁某、邱某甲、毛某、刘某甲、周某、蔡某等人,在丹阳市访仙镇东茆村刘某乙平房、丹阳访仙华俞汽配厂厂房等地,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118200余元,期间安排被告人吴四龙负责抽头,被告人石广起、巢将、潘海峰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客提供赌博资金。被告人陈华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吴四龙、石广起、巢将、潘海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华新、吴四龙、石广起、巢将、潘海峰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华新、吴四龙、石广起、巢将、潘海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陈华新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访仙镇东茆村刘某乙平房内,组织袁某、邱某甲、毛某、巢某乙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吴四龙为赌场抽头渔利2万元,被告人石广起为赌客陈某提供赌博资金1万元,被告人潘海峰分别为赌客毛某、刘某甲提供赌博资金1万元和5000元。2、2016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华新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访仙镇华俞汽配厂厂房内,组织袁某、樊某、邱某甲、刘某甲、恽卫军、巢某乙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吴四龙为赌场抽头渔利2万元,期间被告人巢将为赌客刘某甲提供赌博资金5000元,被告人潘海峰为赌客刘某甲提供赌博资金5000元。3、2016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陈华新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访仙镇册塘果品专业合作社内,组织袁某、樊某、邱某甲、周某、巢某乙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吴四龙为赌场抽头渔利2万元,期间被告人石广起为赌客陈某提供赌博资金5000元。4、2016年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陈华新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访仙镇东茆村刘某乙平房内,组织袁某、樊某、邱某甲、巢某乙、周某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吴四龙为赌场抽头渔利2万元,期间被告人巢将为赌客樊某提供赌博资金5000元。5、2016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陈华新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访仙镇华俞汽配厂厂房内,组织袁某、樊某、邱某甲、刘某甲、巢某乙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吴四龙为赌场抽头渔利2万元,期间被告人巢将为赌客袁某提供赌博资金1万元,为赌客樊某提供赌博资金2000元,被告人石广起为赌客刘某甲提供赌博资金1万元。6、2016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陈华新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访仙镇东茆村刘某乙平房内,组织袁某、樊某、邱某甲、毛某、刘某甲、蔡某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吴四龙为赌场抽头渔利18200元,期间被告人巢将为赌客樊某提供赌博资金5000元,被告人石广起为赌客刘某甲提供赌博资金1万元。2016年1月13日22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丹阳访仙东茆刘某乙鱼塘旁边的平房里查获邱某甲、袁某、邱某乙、樊某等多名涉赌人员以及被告人吴四龙、石广起、巢将、潘海峰,事后依法扣押了一个抽头箱子及抽头渔利人民币18200元,并对上述赌博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在办理上述人员赌博案件中发现被告人陈华新邀约多人聚众赌博,并安排被告人吴四龙抽头,非法获利十万余元。被告人吴四龙、石广起、巢将、潘海峰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6年2月3日,被告人陈华新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华新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被告人吴四龙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石广起、巢将、潘海峰分别退出了赌资人民币18000元、6500元、92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石广起、巢将分别退出了其余赌资人民币17000元、20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华新、吴四龙、石广起、巢将、潘海峰当庭均予以供认,并有证人蔡某、周某、袁某、毛某、邱某甲、樊某、刘某甲、巢某乙、恽卫军、邱某乙、肖某甲、邱某丙、肖某乙、杨某、刘某乙、戎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退款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新、吴四龙、石广起、巢将、潘海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华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四龙、石广起、巢将、潘海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华新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四龙、石广起、巢将、潘海峰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华新、吴四龙案发后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广起、巢将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赌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海峰案发后退出了部分赌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陈华新、吴四龙、石广起、巢将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本着“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本院依法决定对该四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潘海峰曾因赌博和吸毒被多次行政处罚过,不宜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陈华新、吴四龙、石广起、巢将、潘海峰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华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二、被告人吴四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三、被告人石广起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预缴);四、被告人巢将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缴);五、被告人潘海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一个抽头箱子予以销毁;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抽头渔利人民币18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华新、吴四龙分别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1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石广起、巢将分别退出的赌资人民币35000元、2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潘海峰退出的赌资人民币9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潘海峰尚未退出的赌资人民币10800元继续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苏宁代理审判员  何剑波人民陪审员  刘建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颜 桦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