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辖终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锦锦与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锦锦,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金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辖终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锦锦,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法定代表人:宋晓莉,经理。原审被告:河南金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19号1号楼1单元12层1204号。法定代表人:王胜利,经理。上诉人李锦锦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财富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传媒公司)、原审被告河南金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油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509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锦锦持原管辖权异议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财富传媒公司、金油公司对于吴秀芬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金油公司与财富传媒公司签订《高铁站台灯箱媒体广告独家代理发布合同》第十六条第一款约定,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款约定,本合同签署地为北京市东城区。上述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合同签署地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李锦锦关于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锦锦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汉一审判员 李 琴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明洁-2--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