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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3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武某与魏某、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魏某,彭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3426号原告:武某,男,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魏某,女,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彭某,女,住安徽省。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某诉被告魏某、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金先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武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金先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夏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