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704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鄂州市兴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市兴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1845号原告鄂州市兴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樊川大道。法定代表人袁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293号。法定代表人陶步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兴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兴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兴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市兴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本案受理费1,250.00元减半收取为625.00元由原告鄂州市兴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 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