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陈登甫陈静陈勇住方集镇二道河村、蒋伟方运良住方集镇二道河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登甫陈静陈勇住方集镇二道河村,蒋伟方运良住方集镇二道河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5恢13号申请人陈登甫陈静陈勇住方集镇二道河村被执行人蒋伟方运良住方集镇二道河村申请人陈登甫,陈静,陈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伟,方运良交通事故人身赔偿一案,固始法院(2007)作出的固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伟,方运良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到金融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蒋伟,方运良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525执恢13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明亮审判员 张鸿雁审判长 高建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