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何书农与江友鲍、杨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书农,江友鲍,杨爱梅,江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201号原告:何书农,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友鲍,男,1968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杨爱梅,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江飞,男,1988年5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书农与被告江友鲍、杨爱梅、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何书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书农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书农负担。审 判 长 盛 军代理审判员 侯 玲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鲍国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