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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8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8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成年,汉族,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潘某,男,成年,汉族,现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陈某与潘某(2015)德民一初字第10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7,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4,0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3,000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耀文审 判 员 方洪根审 判 员 祝文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郑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