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金强(福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强(福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311号原告:金强(福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刘金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朱昌岳。原告金强(福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告金强(福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强(福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计5450元,由金强(福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颖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守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