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2民初4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自成与曾华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成,曾华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4205号原告杨自成,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曾华泉,男,汉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自成与被告曾华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自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自成撤回对被告曾华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自成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原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常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