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6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6民初74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四川省罗江县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四川省罗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全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晓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