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振德与吉林市兴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德,吉林市兴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德。被执行人:吉林市兴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德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兴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李 秋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