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2)吴华与永康市旭成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永康市旭成五金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74号原告:吴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旭成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经营者:陈旭升。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承志,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华与被告永康市旭成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吴华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审 判 长 陈荣飞审 判 员 楼 晋代理审判员 应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