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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2)吴华与永康市旭成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永康市旭成五金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574号原告:吴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旭成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经营者:陈旭升。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承志,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华与被告永康市旭成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吴华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审 判 长  陈荣飞审 判 员  楼 晋代理审判员  应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