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4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秀柏卡美发店与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汉区秀柏卡美发店,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4547号原告:武汉市江汉区秀柏卡美发店。经营者:张开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子贤,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法定代表人:龚冰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潇。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员工。授权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放。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员工。授权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江汉区秀柏卡美发店诉被告武汉庄胜崇光百货商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江汉区秀柏卡美发店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江汉区秀柏卡美发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江汉区秀柏卡美发店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4598元由原告武汉市江汉区秀柏卡美发店承担。审判员 胡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